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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杠杆 针对预付式消费,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07 20:45    点击次数:182


港股杠杆 针对预付式消费,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你在消费时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港股杠杆,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

这些都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

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

实践中,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存在以下行为的,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

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

鼓励诚实守信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协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转让合同权利、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开展交易,同时也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

“退款还息”是最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关于退款还息规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价或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让消费者享受优惠;

在确定退款利息的起算点时,保护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免费使用预付款的权利,这样双方当事人均能实现交易目的。

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规定:

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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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永明,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央视新闻微信) 港股杠杆